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債 權 人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吳文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吳文必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