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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

債權人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債權人
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並陳報各自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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