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8號債 權 人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債 權 人 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 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及「鼎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各 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並陳報各 自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