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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債權人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傳興
代理人
吳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嘉豪、游世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文件(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確認游世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汽車殘價金額733,000元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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