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4號
- 債權人
-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春枝即易生西藥房、林宸譽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究為「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張敏倖」?(因債權人與具狀人不符)並提出二者相符之簽章。
㈢陳報易生西藥房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㈣確認林宸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提出釋明資料,並陳報其住所地址為何?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