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債 權 人 張偉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游耀廷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編號3之支票金額為「15805」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付款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正為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