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
- 債權人
- 張偉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游耀廷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編號3之支票金額為「15805」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付款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正為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