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
- 債權人
- 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抑或為「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因臺端所附契約書委任人為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與台端所請求之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不相符。並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目前是否仍為林煒勝,暨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最近一期開會通知或會議記錄等)。
㈡請確認債權人僅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抑或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並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之1,120,000元之計算式(明列每月請求金額、請求權人、請求月份、違約金之計算等說明事項)◎若債權人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並更正債權人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應明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暨明列債務人各應給付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㈢請就上述二點誤繕之部分,提出更正後之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