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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 原告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淑靜即勝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76號債 權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淑靜即勝銳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債權人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尾債權人公司印文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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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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