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債 權 人 波爾多酒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碧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9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48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帳號288940055586為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