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
- 債權人
- 波爾多酒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碧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9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848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帳號288940055586為債務人輔弼互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