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債 權 人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違約金新臺幣113,192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 ㈡台端所提出之借款約定書第四項違約金規定所示「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是指按約定利率(即年利息百分之二)之百分之十(即2%×10% )計算違約金,台端計算違約金之計算式應有誤繕,請臺 端確認後,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臺端就上述二點,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