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
- 債權人
- 林冠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貝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謝東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
㈢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500,000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單及轉帳收據合計僅新臺幣500,000元,與本件請求新臺幣1,420,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