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債 權 人 林冠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貝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謝東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 ㈢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500,000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單及轉帳收據合計僅新臺幣500,000元,與本件請 求新臺幣1,420,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