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債 權 人 林冠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貝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980,000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合作協議書本金新臺幣500,000元,合作協議書有效期 為一年即十二個月,一個月紅利為新臺幣40,000元,共計新臺幣480,000元,兩者合計僅新臺幣980,000元,與本件請求新臺幣1,420,000元不相符,如合作協議書有續約至 民國110年7月26日,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