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8號
- 債權人
- 林冠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貝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980,000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合作協議書本金新臺幣500,000元,合作協議書有效期為一年即十二個月,一個月紅利為新臺幣40,000元,共計新臺幣480,000元,兩者合計僅新臺幣980,000元,與本件請求新臺幣1,420,000元不相符,如合作協議書有續約至民國110年7月26日,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