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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債權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鍾志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長螢興業有限公司」,鍾志明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8年1月3日」?另若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因支票退票日即提示日為108年1月「23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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