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債 權 人 吳榮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鍾志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長螢興業有限公司」,鍾 志明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非發票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8年1月3日」?另若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因支票退票日即提示日為108年1月「23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