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
- 債權人
- 蔡明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宏源企業社與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之關連性。
㈢表明對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依債權人所檢附之票據,係由宏源企業社所簽發)。
㈣補正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歷次變更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