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債 權 人 蔡明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宏源企業社與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之關連性。 ㈢表明對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依債權人所檢附之票據,係由宏源企業社所簽發)。 ㈣補正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歷次變更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