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5號債 權 人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昇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啟」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