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債 權 人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業以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 ㈢釋明客戶簽收單收件人法儂與本件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有何關聯?(因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收件人法儂與本件債 務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