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
- 債權人
-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德谷芳香通用有限公司(下稱德谷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德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惠雯業於110年3月2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其他董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德谷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雖於同年月30日陳報本院德谷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並陳報臺中市政府並無收到德谷公司聲請變更法定代理人資料,無從得知現法定代理人為何,則債權人既未陳報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依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