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72號債 權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啓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