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巨銓工程有限公司、駿浤開發有限公司、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債 權 人 巨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閎棛 債 務 人 駿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 債 務 人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竑進 一、㈠債務人駿浤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債務人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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