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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79號

債權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順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溫順全」或「温順全」,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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