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 債權人
-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品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秋雯即瑋奇國際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兩造簽訂之經銷商合約書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為由,認本院有管轄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所列之債務人王秋雯住所地在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不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易言之,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