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債 權 人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秋雯即瑋奇國際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兩造簽訂之經銷商合約書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為由,認本院有管轄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所列之債務人王秋雯住所地在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 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不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易言之,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