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99號債 權 人 曾揚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柏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0年8月31日」? ㈡確認債務人為「許柏凡」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發票所示營業人為「崴凡科技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柏凡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