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債 權 人 包分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契約編號TWCT1812048、TWCT2001048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契約編號TWCT1812011之土地 持分特別股股票金額40萬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權人已繳款241,000元之收據影本。」,該裁定於110年2月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2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