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
- 債權人
- 包分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契約編號TWCT1812048、TWCT2001048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契約編號TWCT1812011之土地持分特別股股票金額40萬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權人已繳款241,000元之收據影本。」,該裁定於110年2月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2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