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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
    白楊淑卿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債 權 人 白楊淑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白永德已將「快意生活家契約」轉讓與債權人之證明及該契約已繳款項為債權人所支出之證明。㈡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台幣257,000元之收據影本。㈢請確認對本件債務 人請求關於快意生活家契約所繳款項是否正確。(快意生活 家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為品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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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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