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徐品澤
- 當事人黃英嬌、精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債 權 人 黃英嬌 債 務 人 精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品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 約契約編號TWCT0000000至TWCT0000000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債權人已繳款2,101,800元之收據影本。」,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新臺幣1,019,000元之依據為何,本院無從確認請求依據,債 權人就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新臺幣1,019,000元之部分顯無理 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日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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