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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債權人
白芷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臺幣116,600元之收據影本。㈡確認債權人請求本件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已給付之價款新臺幣116,600元是否正確?(本件快意生活家契約之當事人為品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非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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