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7號
- 債權人
- 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翰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家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29,042元是否誤繕,因依臺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金額為工程餘款103,780元,及違約金115,262元,二者加總為新臺幣219,042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