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17號債 權 人 鴻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翰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家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29,042元是否誤繕,因依臺 端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金額為工程餘款103,780元 ,及違約金115,262元,二者加總為新臺幣219,042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