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77號
- 債權人
- 陳金蓮
- 債務人
-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本件經本院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支票二張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票面金額各「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二張支票合計「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就請求金額逾新臺幣300,000元部分,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