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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子德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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