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6號
- 債權人
-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清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翊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抑或為「110年8月3日起」?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內載明二個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14,100元」抑或為「14,805元」因後附發票金額為14,805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