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76號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德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按時支付「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請求金額257,95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