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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振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按聲請狀所用印文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趙建國之姓名不符)。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表明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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