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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杜振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設籍之住所位於雲林縣北港鎮,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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