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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 當事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杜振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設籍之住所位於雲林縣北港鎮,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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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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