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6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郡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為「陳郡憲」與狀附服務契約書立約人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70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7月1日」?

㈥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