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6號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郡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為「陳郡憲」與狀附服務契約書立約人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70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7月1日」? ㈥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