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6號
- 債 權 人
-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建國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郡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為「陳郡憲」與狀附服務契約書立約人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70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7月1日」?
㈥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