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17號
- 債權人
- 林隆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磬陽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磬陽建設有限公司業於87年1月5日建三管字第87420079號 函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17000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債務人為何?「藍南洲」是否為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㈣陳報利息自84年11月10日起算之依據及提出釋明資料。
㈤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㈥提出對債務人磬陽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