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90號
- 債權人
- 潘佳木
- 債權人
- 胡梅英
- 債權人
- 潘明蔚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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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鍾金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佳木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梅英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明蔚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