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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

債權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油鐵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㈡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間之回函影本;並釋明莊國禎與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內部關係(莊國禎是否為債權人之員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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