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
- 債權人
- 陳儒玉
- 債務人
- 雅姿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貽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雙方約定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嗣因第一期約定109年12月5日給付而未給付,依協議書視為全部到期,故清償期應為109年12月5日,有聲請狀暨協議書在卷可稽,應自翌日即109年12月6日始得請求利息,債權人請求自109年12月5日起計算利息,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