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債 權 人 鄭耀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逸郎、周明輝、周信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周明輝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 人為鯨航國際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逸郎、周信介請求?(按執票人不於 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 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周信介、陳逸郎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TAA3597454、TAA3597445、TAA3597455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