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
- 債權人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 債務人
- 林瑞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0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986097002、0971238067、0973510067使用至2017年08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8510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公司抄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