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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瑞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林瑞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0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986097002、0971238067、0973510067使用至2017年08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85101元整,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公司抄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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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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