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 債權人
-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竑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竑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㈢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