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0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018號
- 債權人
-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福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慶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及未清償金額為何?
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肥料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