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債 權 人 許時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多玩具精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臺端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債權人匯款帳戶為「游信嘉」,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麥多玩具精品(組織類型為獨資,目前已歇業)之負責人為「葉君平」,與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當事人資料不相符,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者? ㈢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如無,應具狀更 正利息之請求利率。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㈣請臺端就上述㈡㈢點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