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 債權人
- 許時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多玩具精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臺端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債權人匯款帳戶為「游信嘉」,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麥多玩具精品(組織類型為獨資,目前已歇業)之負責人為「葉君平」,與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當事人資料不相符,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者?
㈢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如無,應具狀更正利息之請求利率。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㈣請臺端就上述㈡㈢點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