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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債權人
許時瑋
債務人
葉君平即麥多玩具精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所附之證物原係以麥多玩具精品名義為之,游信嘉僅為匯款對象,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對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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