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原告許時瑋
- 被告葉君平即麥多玩具精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債 權 人 許時瑋 債 務 人 葉君平即麥多玩具精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所附之證物原係以麥多玩具精品名 義為之,游信嘉僅為匯款對象,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對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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