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水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1號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債 務 人 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昱捷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江建正 一、㈠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昱捷微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江建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江建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江建正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江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經會計師查核之昱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起迄本訴狀送達之翌日,逐月、逐季及逐年之財務報表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