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債 權 人 江紜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十八萊特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9年 12月31日」?如為後者,並敘明利息起算日為該日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羅皓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㈢確認狀尾所載謹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