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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 原告
    江紜甄聲請對於債務人十八萊特生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債 權 人 江紜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十八萊特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9年 12月31日」?如為後者,並敘明利息起算日為該日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羅皓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㈢確認狀尾所載謹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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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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