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04號
- 債權人
- 江紜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十八萊特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9年12月31日」?如為後者,並敘明利息起算日為該日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羅皓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㈢確認狀尾所載謹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