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債 權 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余立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881,920元,抑或為新 臺幣1,781,920元?或是為其他金額?因台端所提出之協 議書第二頁所示,有相關備註,請釋明其備註之緣由,如有誤繕請求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命令解散,應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