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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聲請對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 債 權 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余立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881,920元,抑或為新臺幣1,781,920元?或是為其他金額?因台端所提出之協議書第二頁所示,有相關備註,請釋明其備註之緣由,如有誤繕請求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㈢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命令解散,應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補正裁判費500元,然仍未陳報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就協議書備註之緣由亦未說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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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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