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 債 權 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余立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881,920元,抑或為新臺幣1,781,920元?或是為其他金額?因台端所提出之協議書第二頁所示,有相關備註,請釋明其備註之緣由,如有誤繕請求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㈢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命令解散,應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補正裁判費500元,然仍未陳報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就協議書備註之緣由亦未說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