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張淑媚
- 債務人
- 張寓晴
張志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第一項第㈢點關於「…,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