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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美珍

  • 原告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9號 債 權 人 白海豚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耀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每月船舶租金金額為何?㈡陳報船舶租金新臺幣4,599, 525元、3,714,848元、4,323,533元、1,485,855元、2,582,895元、1,463,805元、1,413,405元、1,368,990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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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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