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家銘、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債 權 人 劉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誤繕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出債務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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